如何合法地販售翻唱歌曲的下載
請注意,下列並非正式法律諮詢,「僅」適用於美國地區,我們不是您聘請的律師,在您簽訂任何合約 (例如授權合約) 之前,請一律先跟您自己的律師聯絡。
如果您錄製翻唱別人的歌曲,並計劃將錄製好的唱片放在網際網路上販售,請注意下列訊息。
您必須按照下列步驟進行,「才能」公開販售錄製翻唱的唱片!
如果您錄製翻唱別人的歌,(表示您演唱的歌曲曾經經過著作權所有人的同意而在美國發行過),依法您有權發行您所錄製的唱片,供商業販賣用,該首歌著作權的所有人不得禁止您翻唱此歌曲。
「著作權法案」內有規定下載和販售 CD 的「強制授權」,這意味著如果您依法行事,就可以將該首歌錄製翻唱成自己的版本,直接銷售或透過網際網路來銷售。此「強制授權」僅適用於在美國地區進行的銷售行為。至於其他對於原版歌曲的使用,諸如資料串處理、條件式下載以及其他類似行為,均不在「強制授權」之限。在這些情況下,必須另外向發行人要求授權。
下文詳述個人在美國地區取得強制授權的程序,一旦取得此強制授權,即可透過網路以數位方式向消費者販售翻唱歌曲。
確定著作權所有人 - 發行者
第一步是確定歌曲著作權的所有人。也就是發行者。
最簡單的方式是搜尋歌曲創作人/發行者資料庫,如下:
- BMI (bmi.com)
- ASCAP (ascap.com)
- SESAC (sesac.com)
- Harry Fox (songfile.com)
- 美國著作權公署 (copyright.gov)
注意,這些著作權的所有人通常是發行者,而歌曲著作權的所有人並不等同於歌曲任何特定錄音的著作權所有人。換句話說,唱片公司幾乎都不是音樂創作的著作權所有人 - 它們只是錄音的所有權人。您應該查詢的是發行公司的名稱 (有時候是人名)。
請務必小心確定您要找的歌名,因為有很多同名的歌曲。如果您無法在這些網站上找到著作權所有人,請試看看「著作權公署」的線上唱片搜尋功能。
如果您在徹底搜尋之後仍找不到著作權所有人,可以寄信給「著作權公署」詢問,並附上工本費 $12.00 元。如果您要寄意向書給著作權公署,請參考他們的網站以瞭解通訊地址和最新的工本費。
詳細說明載於「美國著作權公署」的「第 73 號公告」,也就是下列的 PDF 檔案:copyright.gov/circs/circ73.pdf。我們強烈建議您下載並詳讀此檔案,因為它包含了整份條文的精要大意。
寄意向書 - 明確步驟如下:
您必須在開始販售音樂下載的 30 天前針對您要申請強制授權的每首歌曲一一寄出意向書。這封意向書需掛號郵寄,並包含下列內容:
- 主旨/標題清楚,如「意向通知書 - 本人欲取得製作和販售唱片的強制授權」
- 您的法定全名
- 所有使用的別名/外號 (藝名、樂團名)
- 每個人名都可以從歌曲銷售的獲利中分得 25% 以上的利潤 (如果您分割銷售所得,那麼團員也有一份)
- 您的會計年度 (通常是從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完整的住宅地址 - 不能使用郵政信箱,除非它是您居住地區的唯一選擇
- 歌名
- 歌曲的作者姓名
- 欲取得之強制授權型態 (透過網際網路販售的音樂檔案稱為「數位唱片傳輸」(DPD))
- 預計開始販售的日期
- 翻唱歌曲的演唱人姓名/樂團名稱
- 您的簽名。
如果有多個發行者,您只要寄給其中一個即能取得該首歌曲的強制授權;不過,如果有一或多個著作權所有人不在美國,您最好將意向通知書寄給全部的著作權所有人。
寄送版稅明細與支付版稅
一旦您開始透過網際網路販售歌曲,就必須在每個月的 20 日當天或之前寄出當月版稅明細並支付版稅。
當月版稅明細須以掛號郵寄,並包含下列內容:
- 主旨/標題清楚,如「當月帳戶明細 - 依強制授權製作和販售唱片」
- 明細所含括的期間 (月份與年度)
- 您的法定全名
- 所有使用的別名/外號 (藝名、樂團名)
- 每個人名都可以從歌曲銷售的獲利中分得 25% 以上的利潤 (如果您分割銷售所得,那麼團員也有一份)
- 完整的住宅地址 - 不能使用郵政信箱,除非它是您居住地區的唯一選擇
- 歌名
- 歌曲的作者姓名
- 翻唱歌曲的演唱人姓名/樂團名稱
- 您所錄歌曲的演唱時間 (長度) (分:秒)
- 數位唱片傳輸 (DPD) 的次數,也就是您錄製的歌曲被下載了幾次
- 因傳輸失敗而從未下載的 DPD 次數
- 為了完成/更換不完整/失敗傳輸而重新傳輸的 DPD 次數
- 總計應付版稅 (法定的版稅稅率 (詳情請見下一節) 乘以總計 DPD 次數 (不含未下載成功的次數))
- 下列聲明:「本人確認此份當月帳戶明細以及其中所含之全部明細均經查證,盡本人所知所信以及可得資訊,證實其無誤、完整並屬實,為據實以報之內容」
- 您的簽名
您還必須在每個曆年的年末,寄出一份「年度帳戶明細」,其內容必須與「當月明細」完全一致,但必須經由合格的持照會計師 (CPA) 確認。
法定的版稅稅率
最新的 (2006 年度) 法定版稅稅率規定,如果演唱時間不超過 5 分鐘,則每售出一首歌要付 9.1¢ 的版稅。
如果歌曲長度超過 5 分鐘,稅率就變成每分鐘 1.75¢,分鐘的計算為無條件進位至下一個整數。
- 如不超過 5 分鐘,則為每首歌 9.1¢
- 5 至 5:59 分鐘為每首歌 10.5¢ (6 分鐘 x 1.75¢)
- 6 至 6:59 分鐘為每首歌 12.25¢ (7 分鐘 x 1.75¢)
- 7 至 7:59 分鐘為每首歌 14¢ (8 分鐘 x 1.75¢)
- 依此類推
「著作權公署」利用下列連結,隨時提供您有關最新的法定版稅稅率資訊:http://www.copyright.gov/carp/m200a.html
重要注意事項:
發行者可能會告訴您強制授權與他們無關,並叫您連絡 Harry Fox Agency。雖然 Harry Fox Agency 可以為大多數發行者處理 DPD 的機械重製授權部分,但您依然有權依照上述指示取得強制授權。
記住,法律跟您站在同一邊。您有權依法要求強制授權。您有這個權限 - (強制授權) - 只要您按照上述方法,寄送通知給正確的發行者。
只要您的通知書符合著作權法 Section 115 的規定 (如上所述),發行者就必須接受強制授權,等著收領版稅。您甚至不用等他們的答覆。
其他注意事項:
您可以為自己爭取更好的條件,不管是降低版稅稅率還是縮短帳戶明細所跨的期間。如果您談成的條件違反 Section 115 的規定,則發行者或 HFA 會發出機械重製授權。
如果您希望以實體方式 (例如 CD) 販售翻唱歌曲,則必須取得類似的強制授權,您可到 harryfox.com,透過 Harry Fox Agency 取得大多數暢銷歌曲的強制授權。如果您想要銷售 500 到 2500 份的實體 CD,可以到 songfile.com,透過 Harry Fox Agency 線上取得強制授權。
如需有關各種銷售型態所用之強制授權的詳細資訊,請參閱「著作權公署」的網站 copyright.gov,並洽詢您的律師。
「著作權公署」也提供各種對您有幫助的刊物,包括第 73 號公告 (製作與販售唱片的強制授權)、第 75 號公告 (「著作權公署」的「牌照部」),以及 M-200 (Title 17 Section 115 之下的檢查清單)。
如果您已經販售了翻唱歌曲,但沒有取得強制授權,也沒有跟著作權所有人取得共識,您不但會失去取得該錄音之強制授權的資格 (!),還必須因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而接受民事和/或刑事處分。
為了合法地販售翻唱歌曲,請務必確實地嚴守上述指示。
下載並列印/儲存下列檔案:
- How to Investigate the Copyright Status of a Work (如何調查歌曲的著作權情況)
- Compulsory License For Making and Distributing Phonorecords (製作與販售唱片的強制授權)
- Notice of intention to obtain a compulsory license (欲取得強制授權的意向通知)
- Royalties and statements of account under compulsory license (強制授權所規定之版稅與帳戶明細)
- Checklists of Required Information (必備資訊之檢查清單)
- Mechanical Copyright Royalty Rates (機械重製著作權之版稅稅率)
這些檔案和進一步的詳細資訊都可在「美國著作權公署」的網站上找到:copyright.gov
找專家求助:
由於我們現在探討的,是音樂有關商業和法律的部分 (與藝術無關),因此下列專家不可能免費提供您協助,但他們會特別為音樂家提供優惠的價格,專業的服務並不因此打折扣,可以在各方面相關的議題上協助您。
-
C. Christopher Clark, Esq.
Shumaker, Loop & Kendrick, LLP
128 S. Tryon Street, Suite 1800
Charlotte, North Carolina 28202
(704) 945-2152
cclark@slk-law.com -
Richard D. Rose - Attorney
9 Music Square South, 3700
Nashville, TN 37203
615-330-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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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e Dollinger
Dollinger, Gonski & Gross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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